深圳市营销服务公司解除与熊某的合同是否违法?
深圳市营销服务公司解除与熊某的合同是否违法?
发布时间:2025-10-16 17:18:13
深圳市营销服务公司解除与熊某的合同是否违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六种情形:(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
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
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
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的),而本案不属于其中任何一种,仅仅因为劳动者不愿意依照公司的要求变更工作地点,
就以旷工严重违纪为由,适用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与劳动者
解除合同,是不合法的,依据《劳动合同法》四十八条,应给予熊某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