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1)由于地理标志所具有的“共用”性质,决定了它不应为某一经营者注册为自己的商标而被“专用”。而且,以地名作商标,除本身不具有显著的区别特征外,而且可能造成对具有同一地理等自然因素的产品的生产者、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
(2)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地理标志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3)我国对地理标志的注册管理和保护并不统一,形成了两个主管机构两条系统的格局。如何使原产地的生产、经营者能够依据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获得有效的保护,而不是增加不必要的负担,是国家的立法、行政主管机关都不能不认真对待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