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环保专业技术人才研习班培训中《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 免罚情形( )。
A、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B、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C、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布时间:2024-11-20 06:20:11
A、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B、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C、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