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罪犯提请减刑、假释的排序,患有重病久治不愈,而不能正常生活、学习、劳动,或者因身体有肢体或器官残缺、功能不全或丧失功能,而基本丧失生活、学习、劳动能力的(犯罪后自伤致残除外),计( )分。 A、1B、2C、3D、4 发布时间:2025-06-25 06:2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