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对有下列( )行为的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A、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
B、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
C、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D、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E、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
发布时间:2024-09-09 06:2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