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民族团结进步繁荣发展( )、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点建设,鼓励各民族间相互交往、交流,促进各民族间的相互了解,增进团结。 A、示范县B、示范市C、示范单位D、示范区 发布时间:2024-04-08 18:2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