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若干问题的工作细则》,检察人员漏报的,可在当月月报告以后的( )进行补报,并作出说明,( )补报的,视为未及时记录报告。 A、三个月内,三个月后B、一个月内,一个月后C、三个月内,一个月后D、一个月内,三个月后 发布时间:2024-08-21 06: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