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明确当前几项进出口工业产品检验监管具体工作的通知》(质检检函[2013]271号),出口危险货物包装质量许可不是总局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停止按行政许可程序对危险货物包装生产企业的考核、发证工作;应严格执行总局关于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的()等各项检验监管要求,依法依规实施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性能检验、使用鉴定。
A、周期检验
B、包装标记
C、检验留样
D、备案管理
发布时间:2024-08-12 06:20:18
A、周期检验
B、包装标记
C、检验留样
D、备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