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开办中外合资企业丙公司,经营房地产。因急需周转资金,丙公司与某典当行签订合同,以某宗国有土地作抵押贷款。典当期满后,丙公司未按约定回赎,某典当行遂与丁公司签订协议,将土地的使用权出售给丁公司。经丁公司申请,2001年4月17日市国土局的派出机构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丙公司未参与变更土地登记过程。2008年3月3日甲公司查询土地抵押登记情况,得知该土地使用权已变更至丁公司名下。甲公司对变更土地登记行为不服向法院起诉。
1、对于甲公司的说法正确的是?
A、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B、不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C、只能以丙公司的名义起诉
D、其他选项说法均不对正确答案A2、依照最新《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若甲公司对变更土地登记行为不服,应当()起诉
A、自2008年3月3日起3个月内
B、自2008年3月3日起6个月内
C、不确定起始期限,3个月内
D、不确定起始期限,6个月内正确答案B3、对市国土局与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性质,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法院可以依法调取证据
B、法院不可以依法调取证据
C、国土局与派出机构之间关系的性质涉及被告资格的确认
D、国土局与派出机构之间关系的性质不涉及被告资格的确认正确答案AC4、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丙公司与某典当行签订的合同是否合法,是本案的审理对象
B、丙公司与某典当行签订的合同是否合法,不是本案的审理对象
C、该变更土地登记行为是否合法,是本案的审理对象
D、该变更土地登记行为是否合法,不是本案的审理对象正确答案BC
发布时间:2024-04-13 12: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