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
A、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的
B、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C、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的
D、参加非法组织、非法活动的;挑拨、破坏民族关系,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
E、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发布时间:2024-06-02 06: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