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1)3月5日,公司会计科档案管理人员临时生病,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单位出纳员临时保管会计档案。 (2)4月15日,公司从外地购买原材料,收到发票后核对,发现发票金额错误,经办人员在原始凭证上进行更改,并加盖名章,做为报销凭证。 (3)5月2日,公司财务科长退休,公司决定任命参加工作以来一直从事文秘工作的办公室副主任王某为财务科长。 (4)6月30日,公司有一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按规定进行销毁,公司档案部门编制了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档案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在销毁清册签字,并于当天销毁。 (5)12月1日,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公司以后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由总会计师盖章签字即可报出。 请问,以上做法是否符合会计法律等相关规定?说明原因(15分)(1)不符合,根据会计法律相关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2)更改原始凭证金额不符合规定。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原始凭证金额有误的,应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改。(3)公司任命王某为财务科长不合规。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4)公司档案部门销毁会计凭证不合规。根据会计法等相关规定,公司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由单位档案部门提出意见,会同本单位会计部门共同进行审查和鉴定,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单,并经单位负责人在销毁清册签字,销毁时单位档案部门和会计部门共同监销。董事会做出对外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的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 会计法规定,公司对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告,应由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字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还应由总会计师签字并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