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1)食品监管渎职罪是指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就食品监管渎职罪来说,其结果是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行为,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方可构成本罪,若没有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则不构成本罪。2)“食品安全事故”,按照《食品安全法》第150条的规定,是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至于何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有待于司法解释明确。3)所谓“其他严重后果”,是一个兜底性条款,是指虽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但由于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原因,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其意在严密刑事法网,因此,这里的“其他严重后果”,应当是指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其他严重后果。对于玩忽职守行为,本罪的成立不要求达到玩忽职守行为直接引起了“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程度,只要能够证明行为人的玩忽职守行为和已经审判终结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有因果关系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