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在职人员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B、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C、参与或者组织他人进行考试作弊的
D、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发布时间:2024-05-17 16:11:52
A、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B、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C、参与或者组织他人进行考试作弊的
D、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