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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法律评论

第四部分 法律评论

发布时间:2025-11-25 11:27:35
推荐参考答案 ( 由 题搜搜 官方老师解答 )
答案:答:见义勇为在法律中并无特定的定义,是属于道德范畴,是一种社会评价,与刑法上的正当防卫有着密切的关系,但并非所有见义勇为的行为都不承担法律责任。 《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见义勇为时如果超出必要的限度仍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材料一案例中,张德军见义勇为行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首先,从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两方面对该案进行分析,从刑事责任角度看,张德军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因为,犯罪行为需要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行为上有违法性,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要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本案中,张德军驾车追赶抢夺者,主观意图是要将逃跑的犯罪嫌疑人扭送公安机关,驾车行为也不具有违法性,从因果关系角度看,张德军的驾车追赶行为只是一个原因,并不是造成伤亡事故的全部原因。因此,这一危险状态是抢夺者自己导致的,张德军的行为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从民事角度看,张德军的行为虽然也是造成被害人伤亡的一个条件,但张德军追赶行为的正当性阻却了造成被害人伤亡这一行为的违法性。因此,张德军也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材料二中,曹天见义勇为的行为超出法律规定必要限度,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因为曹天先前追赶行为是见义勇为的行为,后在追赶犯罪嫌疑人过程中使用皮带制服犯罪嫌疑人已超出必要限度,行为人明知自己制服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仍行使的,主观上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客观上行为人具有致人死亡的行为,也发生了致人死亡的结果,因此应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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