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著作权法》实施以来,我国逐渐形成了对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案件施行行政执法的习惯。我国现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和执法体制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立和实施过程中起了非常重要的积极作用,但是,也存在多头管理、体系分散、职能交义和权力冲突等问题。这种多头行政执法有利有弊。[br][/br]知识产权多头行政执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保障知识产权的纠纷能够得到较好的解决,不会出现投诉无门,纠纷搁置的问题,但是多头行政执法,“多元、多层次”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运转体制,使得保护权力既分散又部分重叠,无法形成执法合力,不仅增加了行政执法成本,降低了行政管理效率,而且直接导致各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标准不同一,出现对侵犯知识产权简单案件互相争办和复杂案件相互推谈的情形,不利于知识产权的统一保护。从而影响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当初设立多个行政执法机构保护的初衷背道而驰。所以,知识产权多头行政执法弊大于利,应该尽快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解决。